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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4章 幼子继承制

是继承父亲遗产(包括财务、不动产、权力、爵位等等)的是哪个儿子,长子、嫡子还是幼子。其中又涉及嫡长子、庶子等概念。

    中国古代一直执行的是“嫡长子继承制”,嫡长子是嫡妻(正妻)所生的长子,“立嫡以长不以贤,立子以贵不以长”。日本、朝鲜等地深受中国影响,也采用此种制度。

    在这种“嫡长子继承制”下,庶子只能得到较少的资源,但也会有非常少的机会(比如没有嫡子或嫡子都失去了继承资格)上位。

    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君主**政体的具体运行方式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。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,在“家国同构性质下的**政治”这一大前提下,往往是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,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。同时,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,使**君权有可能突破“家天下”的“私”的格局,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“公共权力”。

    欧洲则主要采取“长子继承制”,强调长子的绝对继承权,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。比如,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,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,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,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;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;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;很多非长子的贵族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。

    而“幼子继承制”非常罕见,典型的幼子继承制度一般在亚洲的游牧民族中比较盛行。

    一般研究者认为,幼子继承权的产生,多是由于诸子年长后先后分居另立家庭,父母通常由幼子赡养,所以幼子享有天然的亲近和较多的财产继承权。在有的地区则是由于受群婚残余的影响,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自由,为确保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关系,从而确立了以幼子为主的继承权。

    比如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,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并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,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,而其父亲死后,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(蒙古语叫“斡赤斤”,意为守灶者)管理家务、继承财产。这个制度被称为“幼子守灶”。

    与“长子继承制”相比,“幼子继承制”往往在文明比较落后的种族中出现,而文明发达的种族却相反。因为长子继承制度在经过文明高度发展的民族里,有着极其复杂的礼仪道德和宗族规范,是长期的发展形成的。当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幼子继承制往往最终会变成长子继承制度。

    主角之所以在没有深思熟虑情况下采取了这么一种“幼子继承制”,则是因为蚂蚁们生育的太快,在其寿命内往往会有太多后代。主角只能给最后一个“幼子”以继承权,获得“某某几世”的名字,这样才不会出现兰博佛和兰博佛二世同时在世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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